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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学习征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
【字体:大 中 小 】  【编辑日期:2014-10-8】  【来源:六安普法网】  【作者:六安普法网】  【点击次数:】

六安市招投标管理局     漆学富

法治思维是指特定的主体以法治理念为基础,运用法律的规范、原则、精神,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以至最后形成结论,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方式是指特定主体对待或处理相关问题的方法与形式。法治思维是一种具有法治理念的思维,在面对问题时在思想当中已经包含的一种思维方式,与简单粗暴的人治思维相对应,具备运用法律原则、规范、程序去处理问题的思想属性,有运用法律的思想自觉和趋向性;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必然结果,是特定主体在法治思维的导向下,将法治思维作用于相关问题,继而转化为现实结果的外在表现形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当是具有公权力因素,其决策或是具体执行能够影响到社会管理或公民权益的特定主体所具备的思维及方式。

法治思维要求法治理念的渗透性,坚持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讲究程序和规则,具有遵守和运用法律的自觉性。法治方式讲究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以法律规范作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追求行事方式的法律表达和法律实效。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二是有利于抵御人治思维惯性,消除专断独行、一言堂式决策形式,改变简单、暴力、随意性执法方式,形成民主决策、规范性执法氛围;三是有利于强化法律规范的严肃性,发挥法律规范的准绳作用,提高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引导民意诉求和社会问题解决方式的法制化表达。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是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缩影,反映行政行为的方方面面,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天然需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程度,决定着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水平层次。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在多方面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渗透性应用,需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契合度。结合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至少需要在以下几个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有效运用,强化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一,加强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促进招投标监管有“法”可依。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有法可依”作为首要条件,凸显“有法可依”的前提性和重要性。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的各方面建设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国的招投标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开始实施。专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初现雏形,尚未能形成统一的模式和体系。虽然招投标法规的顶层设计具有全局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但是其相对原则性的规范与探索中的地方实际存在理论和实践差异。所以,地方需要根据法规要求及工作实际,通过研究出台关于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弥补招投标法规相对原则性规定带来的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制度漏洞,从而实现有“法”可依。

第二,理顺招投标监管体系,促进招投标监督权责明晰。六安市采用“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招投标监管体系,这种制度设计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具体体现。但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要求不仅是法治思维的应用,更加追求法治结果的实效性。从目前的招投标监管实际来看,属于招投标专门监管机构的招管局没有行政执法权,无法有效实施监管,属于有行政执法权的其他主管部门因监管职能分散、权责不清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继而导致整个招投标监管体制运行不畅,监管乏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有效应用,则需要遵循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符合招投标监管顶层设计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相应程序进行决策,明确主体及权责配置,理顺招投标监管体系,促进招投标监督权责明晰。

第三,规范招投标监督检查,促进执法工作法治化建设。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行政行为主体明晰、程序正当、结果合法。为促进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法治化建设,一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权,主要的是理顺招投标监管体系和职权配置。二要确保监管程序正当,如监管人员要有执法权;监督检查需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至少保证两名以上人员数量;实施行政处罚的要进行告知,保证被处罚对象的申辩权等。三要结果合法,即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应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程序,要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法治结果,不可出现形式符合法治需要,但结果违背法律规定的逆法治化现象。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用之,则政通人和;反之,则祸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