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烟草专卖局局长 李磊)
党的十八大第五部分,用了一个专题,以较大篇幅论述了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在执政党报告中首次出现,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提到如此高度,这说明,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社会矛盾噬待化解,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而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近期,通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系列活动的学习,我体会颇深。
(一)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养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阐述,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专门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明确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共同发展的努力方向,对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工作部署,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关键。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维稳中的棘手问题的能力,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始终对宪法法律存敬畏之心、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很重要的一点是,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能不能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指标,这样才能强有力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带头知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带头护法,才能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
(二)法治思维与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各级领导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这是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阐述、新要求。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改革发展稳定新形势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把法治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一是要坚持依法科学决策。建立重大社会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及时纠正决策执行中的偏差。二是要加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强化程序意识。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回避、公开、听证、调查等行政程序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解决乱作为、不作为问题。三是要切实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制,严肃追究违法、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提高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效率。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对于中国的重要性。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是领导干部或者是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此外,“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选择,面临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手段时,领导干部能够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等。首先是法治理念的树立。虽然我们处在转型时期,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法治的发展方向是不能动摇的。其次是法律意识,应该成为领导干部甚至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此外,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是否坚持了一些判断标准——第一是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第二是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第三是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第四是能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十八大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及时调整矛盾纠纷化解策略和维稳思路,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上述精神,对今后我省各级领导干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维稳工作,具有划时代的指导意义,影响重大而深远:一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法治还不是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唯一手段和方式,但是,法治的作用将进一步显现,不仅如此,还特别要求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也就是说,法治是今后工作的原则,人治是例外。 二是法治队伍建设将进一步加强。过去,政府法制队伍建设有一定进展,但还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尤其是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队伍建设,离党和国家的要求、群众的期待相距甚远。今后,要以十八大精神为锲机,继续抓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并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实现行政复议的创新发展。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这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定主渠道作用,逐步扭转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风气,树立人人守规则、讲信用的法治意识,引领社会健康发展,并大幅减少社会矛盾和维稳成本。
(五)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法治意识。依法治国是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中国方略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关键问题。无论是在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还是在管理经济文化事务方面,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利益关系最为密切,涉及面也最为广泛,目前,一些领导机关权力无为现象比较突出,一些领导干部和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依法办事,不认真履行法定职权,办事拖拉、不负责任,一些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按法律规定应该很快办掉的事,就是长期解决不了。以致一些本来按法非常容易办的事,却拖成了“老大难”问题,甚至酿成恶果。最后往往是群众上访、媒体曝光,在上级领导的“推动”下,问题才得以解决。这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象,就是执权者不依法履行职权,有意识地留下一定程度权力空白,从而导致社会生活某些失范和无序。这也是行政道德上的一种腐败。因此,如果各级领导机关不能依法行政,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将受到严重损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人们心目当中的权威就会遭到削弱。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国家要依法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各级领导和机关如果出现不依法办事、滥用职权的情形,势必对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极大的破坏作用,那么廉政建设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各级领导和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严禁越权行政和滥用职权。特别是各级领导和机关的职权范围都不应当是自封自许的,而应当是由法律设定或授权的;都应在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这样,在各级领导和机关中逐步形成“重大问题决策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依法、遇到问题找法、处理问题合法”的局面,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廉政建设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霍邱县普法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