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的明明几年前被查出小脑发育迟缓,不久前又被查出患上孤独症等疾病。其父母却协议离婚,明明跟随父亲生活。不堪重负的明明父亲以明明名义将其母亲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并分担发生的医疗费2万余元。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张某每月支付原告明明的抚养费77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对于明明的起诉,被告张某辩称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此作为抚养孩子的补偿,离婚协议才约定不承担生活费,现起诉是违背约定,其并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请过高,且医疗费也是重复计算,其后果应由原告父亲承担。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于2011年12月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明明。2015年经检查得知明明小脑发育迟缓,李某积极带原告治疗。2016年2月份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后,2017年3月至8月明明的检查结论为:原告现站立不稳、腿站不直、膝盖弯曲,走路及站立时膝盖内并,呈X型;大小便一直无法自理;整体发育迟缓,智力障碍;原告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孤独症。
法院认为原告父母自愿协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父亲李某抚养,张某不承担生活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协议离婚时夫妻俩只知原告小脑发育迟缓,并不知协议离婚后检查确诊原告智力障碍、精神残疾二级、孤独症,致使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产生重大误解,原告不仅需要较大的医疗费,且长期需人看护照料明明,这一重大情况的发生,实属情势变更的情形,若仍按离婚协议履行,显失公平,况且离婚协议只是约定被告不承担生活费而不是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被告张某的经济情况和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酌定张某实际每月负担770元。鉴于原告智力障碍、精神残疾二级、孤独症这一特殊疾病,故给付结止期限应定为原告独立生活止。至于原告主张分担已发生的医疗费,应包含在已主张的抚养费在内,而已发生的医疗费系原告父亲垫付,应由其另行追索,而不是由本案原告主张。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2017年9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77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上述疾病当然视为“子女在必要时”,故原告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能视为被告不承担原告明明正常情况下的生活费。鉴于原告智力障碍,精神残疾二级,孤独症这一特殊疾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前提是指正常未成年孩子,第十二条第3项又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而本案原告于2017年3月至8月经有关部门确珍为智力障碍,精神残疾二级,孤独症的特殊病人,故给付起始期限应定为自2017年9月,故给付结止期限应定为原告独立生活止。当事人为化名。
(舒城县法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