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必须依法申请,无资质又违反安全规定,协议他人开采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舒城县一矿老板后悔莫及。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5月始,被告人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舒城县某乡山场非法开采矿石。2017年7月,为提高矿石开采量,付某在该山场无相关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协议将山场交闫某等人开采砂石,自己以每吨13元价格收购。同年7月15日18时许,朱某、易某、何某等人在该山场实施爆破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朱某、何某当场死亡及闫某、易某受伤,其中,易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何某符合爆炸伤死亡,易某符合爆炸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近亲属给予被害人近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核查:付某累计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安山质凝灰岩矿矿石量为25956吨。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被非法开采的建筑石料用安山质凝灰岩矿矿石价值为人民币584010元。另查明:本次爆炸的药剂为被害人自制,药剂的主要成分为氯酸钾、硫磺、木炭粉,爆炸的直接原因为被害人向装药孔装填药剂过程中,用毛竹竿压实孔中的火药,撞击火药或者摩擦药孔内壁火药导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58401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付某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罪追究被告人付某的刑事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相违背,不予采纳。被告人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给被害人近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自制炸药进行爆破,本身也有较大过错。综上,根据被告人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舒城县法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