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女随外公落户是否有权享有征地补偿款
外孙女随外公落户能否有权享有征地补偿款?3月20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玉2007年10月出世,2009年母亲因故身亡,父亲重组家庭后,小玉随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并将户口落户在外公名下。据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原告小玉是承包方家庭成员。该村在城乡规划发展中,需要进行拆迁安置,而原告却不在补偿之列,其外公认为原告自幼起在该村组学习、生活,并且是依法登记的常住人口,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费用,于是具状至法院,将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村民小组告上法院。
该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村民小组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属于被告方常住人口,系两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与本村民组村民在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等方面的同等权利。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小玉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村民小组在村民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法官释法:本案系因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分配而引发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其主要争议的焦点就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在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的原告虽为外孙女,但是自幼虽外公生活,且户口落户在外公名下,因此,应认定原告小玉应当具备被告某村民小组的成员资格,遂作出如上判决。
(舒城县法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