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气预报:
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园地 > 法律讲堂
私自转让合伙财产 合伙人诉请夫妻共同给付获支持
【字体:大 中 小 】  【编辑日期:2018-5-18】  【来源:六安普法网】  【作者:sc】  【点击次数:】


未通知合伙人就将合伙的养生会所私自转让,又不给付转让费,合伙人无奈只好将合伙人夫妻起诉至法院。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伙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傅先生的诉请,判决两被告张先生、李女士夫妻支付原告傅先生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先生、李女士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2日原告傅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签订合作合同,双方合伙经营某养生会所。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二次投资计90000元,双方共同经营。被告未通知原告将该会所转让,也未与原告进行合伙清算。2017年11月26日,经双方清算,被告张先生向原告出具80000元借条一张,注明2017年12月12日还40000元,12月26日还清。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

法院认为,原告傅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之间的合伙关系事实清楚,本案因被告转让会所的行为双方合伙关系已解除。张先生、李女士系夫妻关系,在会所转让后理应按约定共同向原告清偿所欠债务8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女士系合伙关系,该会所转让后,被告张先生对债务表示认可,并出具借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舒城县法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