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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校学生发生争执 校门口寻衅滋事被判刑
【字体:大 中 小 】  【编辑日期:2018-5-2】  【来源:六安普法网】  【作者:sc】  【点击次数:】


因与在校生产生冲突,被告人胡某竟纠集朋友在校门口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舒城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胡某提起公诉,4月17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胡某、程某(另案处理)因与舒城县某中学在校生小杜等人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后二人纠集朋友束某、陈某、张某、王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前往该中学滋事,另一朋友方某(另案处理)得知后主动购买钢管一同前往,在校门口遇到小诚、小志时,胡某、程某便无端上前殴打,同学小伟和小龙恰巧碰见上前帮忙,其余四人见状持钢管参与殴打,至小伟和小志受伤,经鉴定,小夏、小伟为轻微伤。2017年9月22日,胡某主动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1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纠集人员,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舒城县法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