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一男子因经济困难,竟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上瞒下来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刑事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先后结识来舒城县境内租赁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大农户符某某、周某某,并对二人隐瞒舒城县某村农田已被租赁的事实,向村干部谎称原签订合同的农户将农田转租给符某某耕种,让村主任、营长作为证明人在合同上签字且加盖了村民委员会公章,通过签订租赁合同、丈量农田面积等方式取得符某某、周某某的信任,以收取农田租金、介绍费等为名骗取符某某钱财7万元、周某某定金1万元,合计人民币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知其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隐瞒事实真相,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不返还,被告人该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犯罪数额较大,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任某某明知其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定金10000元不返还,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该10000元应认定为被告人合同诈骗的数额。被告人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应以其实际未返还的数额80000元认定。关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经查:被告人是迫于被害人与其协商解决未果要报警的情况下才与被害人等人一起去公安机关,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因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其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退还全部赃款,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经舒城县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影响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被告人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舒城县法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