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合同一字之差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曾经合伙经营生意,2010年元月16日,双方补充签订《协议》:“甲乙双方从2001年起一2006年上,……”,原告认为“上”字应为“止”字,由于校对失误,没有改正,整句的意思应该是:甲、乙双方从2001年起-2006年止,导致被告无故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遂起诉至院,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该协议内容第一段第一句“甲、乙双方从2001年起-2006年上”中的“上”是“止”。
法院审理认为,从原告提供的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1.2001年起指2001年1月1日起,即全年自1月1日起,2006年上应是2006年止,“上”“止”两者差一竖笔,分析是“止”误打成“上”,2006年止指2006年12月31日,即全年年终。2.一般协议签订为整年,如一年、二年、三年等。3.协议内容第二条中“阳历3月底,8月底,12月底分别付10000元……”等字迹内容,说明甲方每年付给乙方叁万元整是指全年。因此,分析意见得出“甲、乙双方从2001年起-2006年上”中的“上”是“止”。比较而言,原告提供的证据明显优势于被告;更何况从时间逻辑关系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看,有“始”当然有“终”,有“起”当然有“止”。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周某、被告黄某于2010年1月16日签订的协议内容第一段第一句“甲乙双方从2001年起-2006年上”中的“上”是“止”。
法官提醒:合法成立的合同在约束当事人权利义务上发挥着重大作用。在起草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要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以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舒城县法宣办)
